建築相關法規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應設置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者,應申請雜項執照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高度在3公尺以下者免申請雜項執照
設置於地面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申請雜項執照
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範圍-請依各縣市政府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